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软件学院“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2018-06-0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提到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政策,坚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

第二章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切身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教学战略、科研与人才队伍建设、德育工作、学院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措施以及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除;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年度进人计划和录用方案;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以及职级职称的评定的重大举措和事项;

(七)学院涉及学生安全稳定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理;

(八)关于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奖惩制度的评定,优秀集体或个人的推荐人选的确定。

第五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各系、各种机构、委员会干部的调整和任免,以及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安排、人员调整、招聘及其任免建议;

(二)对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挂靠本单位的研究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科级干部等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或提名;

(三)人才引进建议方案,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免建议,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调整;

(四)出国交流人员派选、培训,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

(五)评先推优、推荐代表等人选以及教职工的奖惩等重要的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承担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项目的审定;

(二)学院承担的国(境)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三)学院承担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基建修缮项目;

(四)重大合作合资项目,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的采购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内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装修等工程项目,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3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资金运行和支出;

(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教职工的收入、福利待遇、奖励、创收的分配和发放;

(三)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四)用于学院发展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其他大金额运作的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的议题应当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拟定。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院党政负责人为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院纪检监察委员应列席会议,其他参加和列席的人员根据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量确定。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和承办部门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拟制决策方案。对于专业技术性、政策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其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律咨询。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群众座谈会、意见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保证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重要议题必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凡前次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检查与追责

第十五条  涉及到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决定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的决策。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党务公开、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无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没有经过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因没有向决策班子提供真的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失误,能够挽回却不积极采取措施挽回,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的情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